关键词 |
注销公告登报电话,解除劳动合同登报电话,施工公告登报电话,出生证丢失登报电话 |
面向地区 |
靖江日报登报电话:400--8488--780、131一4510一7867、在线登报声明公告包括:遗失声明、出生证、身份证、执业证、公告启示、增资减资、开业公告、注销公告、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转让公告、施工公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解除公告、公告、致歉公告、延期公告、寻人寻物、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15日)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8号)二条二款规定,删去《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37号、44号修改)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08月14日)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四条规定计算。
泰州本地遗失声明热销信息